2009年4月13日星期一

世界二十三大死刑大觀

一、動物行刑

這種行刑模式的歷史可能比人類的衣冠文物史還久遠,當人類尚在用石塊與棍棒與自然抗爭時,用藤索捆綁起一個違規的同類去讓動物糟踏乃是最簡單的致死手段, 而最早的記載讓我們知道,在西元前7世紀、亞述王亞蘇巴尼巴爾曾把已決犯扔給巨犬做大餐\。埃及人則傾向於用鱷魚。而印度人則鐘情於讓老虎作為“執行 官”,至於中國人,偏好“人不義則群起而攻之”的準則,把犯罪者扔到老鼠堆、蛇堆、螞蟻堆中,籍此驗証強弱、大小、輕重、粗細等對立概念的互倚互換、用大 型食肉動物來對付赤手空拳的人,是鄙視“恃彌淩弱”的中國人所嗤之以鼻的。對動物行刑有著想像之迷戀情結的當數羅馬人。羅馬曾一度盛行“勒索死”,這實際 上是一種溺刑。但在溺死之前,會將犯人連同一只猴子,一隻公雞,一隻狗,一隻貓及一條蛇一道放入皮袋,再將袋口縫緊。經過這樣處理的犯人,在被溺死前身上 已佈滿了斑斕的印痕。在整個古羅馬帝國時代都非常流行觀看猛獸吃人,這是法典所允許\的。所有類型的猛獸都被用於該刑︰獅、虎、豹\、熊,偶爾也有野狼、 狗之類。所有的動物事先被餓或囚禁得發狂。觀眾都是觀賞行家,不允許\出任何順序上的錯誤,一般說來,虎較受歡迎,它能快刀斬亂麻式地把犯人吃個精光。而 熊的風格為少部分心理不太正常的人所欣賞,它將犯人急風驟雨般地擊倒,吃的時候卻慢條斯理,拖泥帶水,咀嚼得十分仔細。除了直接處理的方法外,還有一種間 接方法,即用動物的力量來施刑,中國史載的五馬分屍,馬尾拖便屬此類。而在印度馬通常為牛或大象所取代。至於中東或非洲,多用單峰蛇。縱觀動物行刑的古往 今來,最為可怕的當數中世紀在法蘭西、英國和荷蘭等地都流行的一種刑,即扒了犯人的衣服,仰綁於床,在其肚皮上僅扣一口鍋或一隻籠子,裡面放上老鼠、鼬或 睡鼠,接著點火加熱。為了逃命驚慌擇路的動物便會亂刨亂咬,洞開犯人的肚子深入他們的五內。

二、割喉刑

割喉始終是古羅馬所特有的刑罰,因此有“羅馬刑”之稱。它的要旨就是割斷喉嚨。與砍頭刑不同的是︰在此刑中,頭和軀幹並不分離,但這兩種刑的行刑原則是一 樣的,因為犯人主要是由於窒息、失血過多以至腦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於頸動脈和主動脈被切斷。割喉刑用的是匕首。但羅馬的刑罰中卻從未將“割喉刑”列 為主要的死刑手段。

在古羅馬的角鬥場裡,兩個角鬥士中受傷的一方會在倒下後舉起自己的膀子,並用左手無名指指向觀眾,一方面是透過這樣的手勢承認失敗,而另一方面是請求觀眾 從寬。這時,勝利者會來到他面前,做一個單腿跪地的型式,並控制住他的頭,將刀深入他的頭下,再昂起頭,等待理念的裁決,如果失敗者在角鬥過程盡了全力並 勇敢而靈巧,博得觀眾的喜好,他們就會舉起手示意赦免,如果他的表現不令人滿意,他們就會伸出大姆指向下判他去死,如果這樣,競技場主席便會喝一聲︰“割 喉”!

割喉的確帶有幾分榮譽與悲壯的意味。
割喉刑也用於制裁羅馬的意識型態對手───基督教徒。

亞、非、拉美的一些原始部落在祭禮時也用割喉刑。在歐洲,割喉只是為了加重刑罰而設,是為了“割開喉嚨,塞進烙鐵,將舌頭擠出來割掉後再吊死。”在英王亨利四世擬定的法典裡曾有規定,割口必須高及頸下,這樣行刑者便能透過割口把犯人的舌頭拽出來。

到了20世紀,高棉一度又採用了割喉刑,他們用尖利的棕櫚葉慢慢地剪開犯人的喉管,在頸動脈附近的位置來回不停地割,“拉出一個很細的口子,然後用盡氣力橫向一拉。血當即四處噴濺,射得很遠。”用這樣的方法,他們處決了成千上萬的人。


三、剖腹刑

該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並拉開口子,導致五內受損而死。希臘和羅馬僅是整死人便罷手了,但在古波斯,割開肚腹之後,還要從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腸子,纏在 絞車上,而日本的割腹刑則是由自己來執行,用於證明自己的忠誠、找回失去的榮譽。在剖腹的同時,一頂有英雄特徵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頭上。所以,並非一般 的市井之民也有資格剖腹。他們一般是被砍頭的。在日本,砍頭不僅意味著剝奪生命,還有污辱靈運魂魄的意向。

四、投擲刑

該刑的關鍵在於讓犯人從高處跌落。當然,在沒有高處的地方,便不能夠執行,例如沙漠裡……

從一個地區到另一個地區,投擲刑的區別只在於犯人最後落在什麼地方,羅馬人把犯人投入喀斯特石林,希臘則在落點上布一些棱角尖利的大石。波斯人喜愛選擇石 板平平的街道。墨西哥則是在水中豎起鐵鉤,再把人擲上去,最講排場的當數歐洲親教戰爭的地方,都崇尚讓士兵排起方陣,手執矛戟。然後把犯人帶到塔樓、城牆 或是教堂頂上,喊著一、二、三扔下去。歷史學家於貝拉‧蒙泰耶寫道︰“這是一種最具戲劇效果的刑罰,非常戲謔”。

二十世紀中葉,法軍和美軍又重新使投擲刑死灰複燃。在阿爾及利亞和越南,拒絕說出自己所掌握情報的已決犯往往被從直升飛機裡踢出來,承接地點沒有古代那般考究,但投擲高度卻是古人做夢也想不到的。

五、餓刑

如果單純讓犯人飢渴致死,便體現不出施刑者的創意與匠心了。在中世紀的歐洲,最常使用的是“飢餓面具”,當面具扣到人臉上後,犯人的口腔裡會被塞進一條鐵舌頭,用於強迫他進行呼吸,如此,即便滿地食物,犯人也無法進食,直至餓死。

\"天才的發明\"是一種被稱為“恐怖梨”的玩意兒,鐵製,呈梨狀,透過機關可以打開。用它塞進犯人的嘴去,使其無法喊,無法講,當然也無法進食。有些“恐怖梨”內藏尖刺,可以慢慢從製動口裡伸出,將口腔夾破,喉嚨戳穿……

在印度和緬甸,被判了餓刑的人則會被燒熔的鉛水堵住喉嚨和嘴巴。
在十九世紀的非洲,有些部落把殺人犯與受害者的屍體很對位地綁在一起。“手手相連,唇唇相處,這些受刑者浸潤在腐血中,飢渴交加,悲慘而緩慢地死去”。
有時,會讓飢渴的犯人在餓死前狂飲暴食一通,然後紮緊小便的玩意兒,再堵塞肛門,讓其脹死。二戰期間,納粹在集中營裡經常對已決犯幹這類事。

六、十字架刑

該刑在古埃及時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東國家運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說來是用於懲罰社會地位較低的人,如奴隸、乞丐。為了羞辱罪大惡極的犯人,有時也用十字架刑。
作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兩到三根木樁構成───如果是四邊形十字架甚至有四根,形狀各異。有的是T形,有的是X型,還有Y型的。T型十字架主要是用來處罰 暴亂者,有的時候要倒過來,頭沖下,腳朝天。聖徒皮埃爾便是被這樣處死的,據說是他自己要求的,因為他自覺不能與基督受用同一種刑罰。早在犯人和劊子手到 達行刑地前,十字架的直杆已插入地中。後人描繪的基督背負十字架走向“顱地”的場面,從刑罰角度來看是違背事實的。

在行刑地,用繩子把犯人綁縛在刑具上,不過更經常的是直接用釘子釘,先釘手,再釘腳,釘子從來都不會釘在手掌上,因為手掌承受不住身體的重量會撕裂,而胳膊便可能因此得到解放。有經驗的劊子手會將長釘釘入腕骨間一個狹窄空隙,如今解剖學稱之為德斯托寬隙。

進入現代社會後,十字架刑仍有其生命力。20世紀70年代,越南軍人曾將“叛徒”釘上十字架;80年代,有的國家的小偷會被處以此刑;90年代,蘇丹等7國則將犯人送上十字架以示眾。

七、活埋

活埋一般用於大規模屠殺。在中國的戰國時期,秦將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趙國降卒四十萬,秦始皇的坑儒行動只是小巫見大巫。
羅馬人處罰犯法的女人時,也多採取“活埋”。

古波斯人在活埋實施前,會將犯人從高處擲入一大堆刻意燒成的灰燼之中,灰燼進入犯人肺部所引起的窒息遠比一般活埋所引起的單純缺氧要可怕得多。

高盧人和日爾曼人用活埋對待叛徒和逃兵。哥特人則用之專門處理同性戀者。在中世紀的法蘭西,為了“體面”,女人是不會被吊死的,畢竟一個女人吊在半空中,在眾人的眼皮下甩來扭去,晃動著雙腿是極不合禮儀的事,所以必須活埋她。現代的活埋記載見於越戰時期。

八、木樁刑

對于此刑,19世紀的《大百科全書》下了這樣的定義︰“將人類的殘忍性發揮到極致的創造之一”。行刑方法在於將木樁插入犯人身體,最常見的是插入肛門,任其死去。

根據木樁直徑的不同,有時肛門事先用擴張器張開或用刀割開,然後劊子手將木樁插入,再用錘子釘。在有的地區,木樁插入五六十釐米後,劊子手會把木樁豎起 來,插入先打好的銅裡,讓木樁配合犯人的自重,一點點地深入,直至其從腋下、胸博、背部或肛腹穿出,在一般情況下,被如此“修理”的犯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 上的折磨。

歐洲親教戰爭期間,木樁刑尤其流行,在1669年的義大利皮埃蒙城,一個貴族的女兒德拉圖爾渾身赤裸地被穿身而死,一群劊子手將她高高舉起遊行,並宣稱屍體便是他們的旗幟。

1958年,伊芳拉克國王的舅舅因同性戀被處木樁刑,之所以選擇該刑是因為他“喜歡在屁眼裡插玩意兒”。

九、活剝

活剝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剝又稱“小火去細毛”,即用火把灼燒皮膚,把身體烤熟到三分。這時,活肉徹底附著在身體上的皮膚分離。然後“置犯人的叫喊于罔顧,將他的皮整個地揭下來……他的肌肉完全呈現,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見五內在搏動,光線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纖維熠熠生輝”。

這樣的活剝需要技巧,可能已代表人類剝皮活動的最高水準。因為在其他地區和國家,很多人並不追求整張效果,直接就作“藝術處理”。或切成極細的帶子,或切成圓片、碎片、長方片……處理的最佳傑作是把皮切成狹長的環形細節。

作為刑罰,活剝已消失了數個世紀,但人皮一直是可怕的變態收藏家追尋的對象。19世紀末,人類解剖學史上著名的斯皮茲那展覽一張完整的被鞣過的人皮。還有納粹,收集了不僅帶有漂亮文身的人皮,並將部份人皮用做書皮、燈罩、墊紙板或其他藝術品的良材。

十、肢解

該刑意味著乾脆地剁下四肢。但發展到一定時期後,施刑者認為“乾脆”太便宜犯人,於是,有了許\多種花樣。

波斯人別出心裁的做法是先從手指下刀,然後切腳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中國人的玩法是截去四肢後用金創藥止血,用布包住傷口、再塞入一隻大甕中,置放在廁所裡,犯人要痛苦很久才會死去。到了漢以後,淩遲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許\在行刑者看來,淩遲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如今,某些國家依然規定,對小偷可以採用截肢刑,巴基史丹的法典規定︰“第一次犯偷竊罪者將被從手腕關節處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將被砍去左腳。”但藉此刑剝奪犯人性命的事幾乎沒有了。

十一、淩遲

亞洲和中東的民族尤為偏好此刑。該刑的關鍵在於將人體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國對於反叛者的淩遲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羅馬人處理女犯時先割去雙乳,對男犯則先去其生殖器。希臘人在割肉時還要加上剔骨的程式,弄得犯人每個都像 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中國人,其他民族都顯得粗糙。中國人將淩遲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使之堪稱絕技。行刑開始時,劊子手會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 結,以免他喊叫。然後迅速地出血包紮傷口,最先動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一個成年人必須要施3357刀,刀刀須見血掉肉,要 用大白瓷盤將其貼在上面供觀眾鑑賞,並要得到讚賞,如果犯人在規定刀數前死去,劊子手將被觀眾嗤之以鼻,並有可能丟掉飯碗。

十二、碎身刑

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與西方人酷愛擺\弄機械密切相關。犯人赤裸著身體被固定在一隻帶鐵釘的大輪盤上,透過搖動手柄,輪盤可以繞軸旋轉,輪盤每轉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鐵刺就會剮下一條肉來,轉個十來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十三、碾刑

碾刑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用一種固定的重物壓死;二是將犯人放在中間,兩邊同時用力並逐漸加碼;三是用帶有利物的東西軋碎或扯爛。
在羅馬和埃及,常會把犯人鋪在尖刺上,然後用巨石碾過,如此犯人決無活機。

日爾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頭大盤,由馬拖著來回地碾壓,直到犯人變成血肉模糊的一片醬沫。
在波斯,犯人則被塞入那種用來榨葡萄和橄欖的壓榨機中,被這般處理過的犯人,形狀全無。

十四、火刑

用火燒人是最原始蠻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東方都對火刑津津樂道。
高盧人把犯人關入一個巨大而結實的柳條籃裡,然後點火焚燒。日本人在19世紀也使用過類似方法。這種方法據說“極富觀賞性”,犯人在籃裡又叫又跳,可怎麼 \也爬不出這“獨特的環境”。而斯基泰人則將犯人扔到一輛堆滿了乾柴並灑上了稀樹脂的牛車上,一旦火起,受驚的牛便會拉著火車穿過整座城市,很具警誡效 果。

羅馬人把犯人釘上十字架,再遍身淋滿瀝青和松脂,做成一個大火把,抬著示眾。在中世紀的英國和義大利,則是用柴草將犯人裹得嚴嚴實實,捆得如同棕子,然後點火。

至於專門的火刑柱則是將人高高綁起,在腳下堆柴燒火,法蘭西的聖女貞德便是這樣被處死的。在她被燒的整個過程充滿了下流的展覽手段……
據說,火刑有淨化的作用。是故,火刑總是和消滅異端邪惡聯繫在一起的。

十五、烤刑與炙刑

這兩種刑均為常用的處死方法,它們與火刑的區別在於︰對犯人一定要用“小火”來處理。將爐火控制在某種範圍內,其目的在於讓犯人在清醒狀態下斃命。

羅馬帝國時期實施此刑最著名的犧牲者為基督教派的聖‧洛朗,為了紀念他,巴黎有一家以他命名的時裝企業響譽全世界。當時,他為窮人的事得罪了當權者,於 是,他首先遭到鞭笞、又被拔去指甲、敲碎牙齒,然後放在鐵架上用炭火烤。據說烤了不短的時間後,洛朗對劊子手說︰“你不覺得我這一面烤得太過了麼\,翻翻 行不行?”等到翻過來後,他又說︰“烤得很香,差不多了,你可能吃啦。”然後就死去了。至於把犯人全身塗\上蜂蜜,用冒煙的柴火熏烤,便是炙刑了,一些人 在行刑過程中尚未“熟”,便已被火煙嗆死。

而亞洲的劊子手更殘忍,他們常常將鐵球燒紅,然後用鉗子夾起,放入事先在犯人頭顱上開好的口子裡,這樣,犯人的腦漿旋即沸騰,從口子裡溢出。古印度人用的是鐵棍,在火中燒得發白後,從犯人的咀裡插入。
在舊中國,有專門為施“炮”刑的烤爐,多為銅製。

十六、鋸刑

這是一種特別的分解刑,刑具是鋸。據說東方人喜好橫鋸,而西方人酷愛直鋸。在基督教傳入日本後,日本人也熱中於直鋸,他們慣常是從頭頂開鋸,而西方施刑者 則倒行逆施,從兩腿之間腹股溝的位置開鋸,這樣做的後果最可怕,因為在切到肚臍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識都非常清醒。為了延長受難過程,往往會讓犯人保持頭沖 下的姿式,這樣腦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氣,可以避免血流失過快而死。

鋸刑史上最後的“傑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蓋\世太保來完成的。他們有各種型號的鋼鋸,在他們手裡,人變成一棵可以恣意妄為的樹,想鋸那個部位都成。

十七、箭刑與貫穿刑

用箭射死即為箭刑,似乎各民族都用弓箭,所以這是一種普遍運用的刑罰,只不過用箭先射身體的哪一部位,在處理手法上有差異而已。

貫穿刑的關鍵在於用尖利物穿透肌肉和組織。但作為一種既定的行刑模式,行刑者總要體現一番創意,於是有了不少種貫穿手法。用長釘將人一串地穿在上面示眾, 是歐洲各諸侯們愛用的,犯人往往要好幾天才死去……最可怕貫穿刑具是一種稱之為“瑪特‧多羅洛薩”的鐵製刑具,它與先前發明的刑具“努朗堡的聖女”有所不 同,它不靠刑具上的“少女胸博”位置夾緊犯人,而是用靈活的機械臂。它也不是用遍佈刑具內的各種鐵刺來貫穿犯人的身體,而是收緊臂來讓犯人窒息,然後刑具 的心臟位置會伸出一根鋼刺,插入犯人身體……

十八、毒刑

從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執刑方法之一。
有記錄本案的早期毒殺是對哲學家蘇格拉底的死刑執行。蘇氏因得罪雅典的權貴而被毒死。當毒藥送到後,他問劊子手︰“好吧,我的勇士,告訴我該怎麼\做?” 後者告訴他,喝下毒藥後不要在房間裡走動,因為運動會減緩毒藥的發作,延長死亡的時間。也要儘可能地少說話,否則就需喝下兩倍以上的劑量。據說蘇氏都接受 了。那時的希臘,多是用歐洲普遍可見的毒芹中提取出來的毒芹鹼來做毒藥。

而在古中國,則多用從動物、昆蟲、礦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似乎比起西方,毒死人的管道要多得多。

現代社會出於對有效性和人道的考慮,又開始使用先民的方法了。毒瓦斯室、安樂死注射似乎都是一種延續。

十九、吊刑

它有別絞刑,方法是將犯人雙手反剪,再用繩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頂端,然後,驟然鬆開繩子使其下落,停頓在高於地面僅數十公分處。在降落停止產生的衝 力作用下,犯人的雙臂會被拉得脫臼。經過重量設計的吊刑則更為殘酷,有記錄表明,如果受刑人腿上捆上超過60公斤的重物受刑,就會連雙腿都會拉脫臼。如果 超過100公斤,那麼\在衝力作用下,全身的骨頭都會碎裂,就算是肚皮綻開,五臟六腑溢出的現象也並不罕見。

19世紀中葉,中國的清政府曾用吊刑處罰過天主教的傳教士,並將吊刑作為一種合法形式的刑罰普遍運用。

二十、鞭刑與棒刑

鞭刑存在于歷史上的各個時期。現代社會衣冠文物程度高而鞭刑狠的國家首推新加坡。

鞭可以用各種綿纏材料製成,皮革、植物纖維……上面可以有附著物,例如尖釘、鉤刺、石塊、金屬球之類。總之,如果決定這根鞭是專門用來打人的話,那它一定是根充滿了惡毒意向的人類傑作。被打的犯人結果就是“變成一塊人形的爛布”。

棒可以是木、竹、鐵、銅等材料製成,要致人死命比鞭刑來得乾脆,痛苦程度遠不如鞭刑,所以棒刑很不受人青睞。拿施刑行家的話來說就是︰“當犯人還沒有對自 己的行為結果的嚴重性做出深深悔意的時候,一切就已經結束了。”而鞭刑的行刑自由度就大得多,打到一定的時候,可以把受刑者浸到鹽水裡、酸水裡、鹼水 裡……還可以在爛皮肉上塗抹各種“醬料”,最令人發指的莫過於中國歷史上有名的“披麻戴孝”,即將被鞭打者血肉模糊處用白麻布包上,等二十四個時辰後,再 一條條地把麻布從犯人身上撕下來……是故,許\多受刑者的喊聲是,求求您,給個痛快,殺了我吧……對于施刑者,剝奪生命雖然是最終目的,但犯人臨死前表現 的一系列痛苦和無助卻只有受刑人知道。


二十一、車輪刑

這是一種將人綁在車輪上活活打死的刑罰。

劊子手執鐵棒,按照行刑程式,必須先打斷犯人的四肢,一共打八下,將四肢打斷成十六節,最後朝胸口上來兩下,結束犯人的生命,致命的後擊被稱為“慈悲的一 擊”。說起來似乎難以想像,大部份犯人在胸口上挨過兩下後依然還氣息尚存。劊子手為了證明自己並非手下留情,便會將犯人的手和腿擰到背後,讓它們和犯人的 頭碰在一起,在這樣具有悲喜性效果的姿式裡,觀眾或哭或笑或嘆息。

由於車輪刑所具有的展示性,要求劊子手錶現出特殊的專業技能。一名叫拉朗德的法蘭西犯人因一句指責劊子手的話而載入史冊。當行刑者已利索地解決了他的雙臂 雙腿,正要打斷他的胸廓時,棍子輕輕地滑了一下,碰到了他的下巴,拉朗德一聲大喊︰“嘿,這一下不符合規定”。於是,觀眾開始吶喊、有人還舉起了拳頭。劊 子手對他道︰“怪事,看來他們希望死的人不是你,而是我”。

二十二、磔刑

該刑的特殊之處在於犯人的四肢要同時遭受“力的作用”……

關於此刑的最早記載是在希臘人的書裡,他們執刑的方法是將人的四肢綁在被人為彎曲的樹上,利用樹的彈性拉裂人體。

古中國人和古羅馬人則是用馬拉的戰車來分屍,著名的秦國丞相商秧便是名垂千古的受害者。但似乎該刑執行起來也並非想像中那麼\輕而易舉,人並非像紙那般容 易扯碎。16世紀的法蘭西作家米什萊在《法蘭西史》一書中寫道︰“騎在鞭打著馬匹,並瘋狂地緊拽系有四肢的繩索。儘管先前劊子手已用鉗子扯裂了犯人腿上的 皮肉,並將雙臂拉得皮開肉綻,但肌肉依然能夠承受住這麼\強勁的拉力。無奈的劊子手只好拿來一把大的剁肉刀,割去了一塊塊他認為對執刑有阻礙的肉。這樣, 馬才終於拉斷了四肢……還活著的軀幹落在地上。”

還有記載表明,有時行刑的馬匹都已累得口吐白沫倒下,但犯人的四肢依然連在軀幹上,弄得劊子手,犯人,觀眾都十分不耐煩。所以在執行磔刑時,劊子手要動十分心思,要研究犯人的身體特性,又要瞭解行刑馬匹的各自力量……

二十三、扼殺

扼殺即勒死,它和絞刑一樣是一種使人窒息的刑罰。但它不主要倚賴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透過某種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來致死。扼殺曾被亞洲和歐洲的許\多民族 所施用,但在歐洲若干地方有規定,不允許\處女遭受扼刑,於是劊子手在用繩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處女失身。

從有文字記載始,中國人的扼殺記錄昭著,但似乎此刑專用於上流人士,因為死後尚有“全屍”。直到滿清後期,才有人發明瞭一種特殊形式的扼殺,稱為立枷,專 門用來處死被認為是罪大惡極的下等人。方法如斯︰先綁起犯人的手,將其脖子套入一塊木板的圓孔裡,然後升起木板,置放在一個閘極形行刑架的頂端。這樣,犯 人的頸和下顎便被懸吊起來,腳懸地約50釐米。如果需要犯人快死,就往腳上綁石塊。若想折磨他,就由犯人自身重量來決定,通常會需一兩天的時間,人犯才會 真正斷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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